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克拉玛依市大风天气“禁火令”通告

为加强大风天气消防工作,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》和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,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发布大风天禁火令。

一、禁火条件

凡平均风力5级及以上、阵风6级及以上天气,全市严格执行本禁火令。

二、禁火区域

辖区生产、经营、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、施工现场、垃圾回收站;集贸市场、商场、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边重点区域;棉花、木材、麦草、芦苇、粮食等易燃、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、堆场、货场,拱棚种植、农田、林带、耐火等级较低的城乡结合部。

三、禁火措施

在规定的禁火时限和禁火场所严禁以下行为:

1.严禁以柴草、木炭、煤炭等为燃料的室外用火行为,禁止电焊、气焊、气割、砂轮切割等明火作业;

2.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、施工工地、物资堆场等区域违规使用明火或动火作业;

3.严禁在集贸市场、商场、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以柴草、木炭、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;

4.严禁在城乡结合部、住宅小区内违章用电、乱拉乱接电线及违规给电动车充电;

5.严禁祭祀烧纸、点烛、烧香、燃放烟花爆竹、孔明灯;

6.严禁野外焚烧秸秆、垃圾、杂草、枯枝落叶等一切露天明火;

7.严禁户外动火、野炊、吸烟、乱扔烟头、倾倒未熄灭炉灰;

8.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、货场。进入仓库、货场的车辆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,在指定的地点停车,严禁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;

9. 大风天气火灾高风险区域的生产经营企业,采取停产、停工、停业、停运或调整工作时间。

四、法律责任

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,由相关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,依法从严从重处罚;引发火灾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、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落实“禁火令”的义务。请广大市民、各单位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纠,加强火源、电源、气源管理。发现违规用火、火灾隐患,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;发现火情,立即拨打119报警。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克拉玛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

办公室

2026年3月5日


责任编辑:杨艺佩杉

时间:2026-03-11    来源:克拉玛依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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