克拉玛依日报讯(克拉玛依融媒记者 张悦 通讯员 郑子怡)一枚交由他人保管的公司公章,成为一桩16万余元货款纠纷的“罪魁祸首”。上周,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公章外借引发的合同纠纷,某工贸公司因将公章交由他人使用,最终被判向原告某供应公司退还16.72万元货款。
2024年6月,某工贸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公章交付给齐某。随后,齐某以该工贸公司名义,通过微信联系上某供应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,商谈油品采购事宜。沟通中,齐某向倪某发送了工贸公司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,双方敲定价款和送货时间后形成电子版合同。应倪某要求,齐某在合同上加盖了某工贸公司公章,并以 PDF格式发送给对方。合同签订后,供应公司按约定向工贸公司账户转入16.72元货款,但齐某始终未能履行供货义务。此后,双方虽达成退款协议,但齐某未按期退还货款,供应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,将某工贸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货款。
庭审中,某工贸公司辩称对该笔交易毫不知情,主张齐某的行为与公司无关,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,齐某则表示愿意自行承担相关责任。
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齐某持有某工贸公司公章,向原告提供了公司相关信息及证明,在原告要求加盖公章时亦完成盖章行为,具备了公司授权的外观表象。原告在交易过程中尽到合理审查义务,有充分理由相信齐某系代表工贸公司签订合同,该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。最终,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,某工贸公司需向供应公司退还货款。
法官特别提醒,公章是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凭证,代表着公司的真实意图。不少企业因图方便随意出借公章,却忽视了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,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代理行为有效。企业务必规范公章管理,切勿随意出借,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。